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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