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