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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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