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6號上訴人 郭李秀美 法定代理人 郭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5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