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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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籐原 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被告丁0000000法定代理人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內容雖係請求完全剔除本院97年度執字第43687號強制執行程序【表3】分配表之所有金額共計新台幣7,130,600元,惟本院審酌:⑴原告訴之聲明包含未受分配之分配順序,其訴之聲明顯有錯誤;⑵原告之事實理由僅主張【表3】所列拍賣系爭25號及25之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得價金不得列入分配,應返還原告,而【表3】所示拍賣前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金僅為新台幣2,368,100元,故本院暫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68,100元,命原告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其餘請求嗣本院審理法官開庭行使闡明權,確定原告請求事項之內容後,再行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