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達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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