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達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陸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