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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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189號
原 告 新雪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里○○路○○○號,此
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