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2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
,復有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
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
、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主張
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胡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