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杜昕容 被告 陳連發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許冰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