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羅安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