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洑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0,300元(計算式:679,800+362,100+362,100+360,300+536,500+435,000+502,200+331,300+331,300+331,300+331,300+331,300+331,300+331,300+331,300+328,700+361,600+701,800+174,900+174,900=7,630,3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