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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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旭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因所載之請求金額與狀附證據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