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蕭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宜蓁 、 林南盛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約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此部分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取回系爭土地加以利用之價值,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400元【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14,800元=118,400元】,是以此數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