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