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1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9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甲○○前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為警於97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1住處查獲,而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同法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310號起訴後,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09號撤銷改判及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738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97年3月19日被查獲時,經警方於上址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92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而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因認與被告犯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均無關,而未於上開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而核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292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