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51號聲請人敦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松江│3,045,955元│96年4月25日│CR0000000│3個月│││限公司五十嵐洋│分行│││││├──┼─────────┼────────┼───────┼──────┼─────┼──────┤│002│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松江│681,640元│96年5月25日│CR0000000│3個月│││限公司五十嵐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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