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明輝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75,572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
4年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日止累計265,504元未給付,其中260,634元為本金;4,57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明輝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日止累計392,601元未給付,其中381,430元為本金;10,486元為利息;6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明輝│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260,634元││10月3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潘明輝│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381,430元││10月3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