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7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菊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8日下午3時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7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菊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8日下午3時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