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87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安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