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014號
上 訴 人  黃朝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永康李世翎徐貴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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