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2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1318-5│田│707.00│42分之1│├──┼───┼────┼───┼────┼─┼────┼────┤│002│臺南縣○○○鎮○○○段│1318-14│田│546.00│21分之1│├──┼───┼────┼───┼────┼─┼────┼────┤│003│臺南縣○○○鎮○○○段│1318-20│田│59.00│21分之1│├──┼───┼────┼───┼────┼─┼────┼────┤│004│臺南縣○○○鎮○○○段│1318-26│田│488.00│21分之1│├──┼───┼────┼───┼────┼─┼────┼────┤│005│臺南縣○○○鎮○○○段│1318-27│田│131.00│21分之1│├──┼───┼────┼───┼────┼─┼────┼────┤│006│臺南縣○○○鎮○○○段│1318-32│田│195.00│全部│├──┼───┼────┼───┼────┼─┼────┼────┤│007│臺南縣○○○鄉○○○段│65-1│田│2,501.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縣善│臺南縣○○鎮○○段13│3層樓房│72│72│65│17│22│平│鋼筋│13│平│全部│││83│ 化鎮溪尾 │18-14、1318-20、1318│鋼筋混凝│.5│.5│.5│.8│8.│方│混凝│.9│方│││││750號│-26、1318-27、1318-3│土造│4│4│6│1│45│公│土造│8│公││││││2地號、臺南縣大內鄉│││││││尺│││尺││││││大內段65-1地號││││││││││││├──┴─┴────┴──────────┴────┴─┴─┴─┴─┴─┴─┴──┴─┴─┴──┤│共同使用部分:曾文段1684建號,權利範圍2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