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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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原告 許淑鈴

被告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間依原告陳報送達處所送達原告,因招領逾期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退回本院,本院復已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職權公示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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