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6號
原告 劉佩璇
被告 潘琦筠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