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356號

原告 劉佩璇

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潘琦筠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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