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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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1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慧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