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沛慈柯佩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另請││說明現居住處所有幾人同住?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與出││租人間有無親屬關係?│├───────────────────────────┤│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㈣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㈤自101年9月30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9月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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