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4號原告 王家凱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被告 吳秀慧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024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萬7,
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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