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晟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 韋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記名之支票,得由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如聲請人並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發函請聲請人說明票據何時遺失,據聲請人具狀表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票據後遺失」,顯見聲請人已將前述支票交付票載受款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即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晟耀營造有限公司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106年12月25日│66,577元│EN0000000│││韋儒│台南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