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9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葉俊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
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而法院受
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上
開刑事訴訟法規定。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桃秩字第197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因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
國109年1月6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
審判程序,嗣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
0年9月10日作成釋字第808號解釋,有上開裁定及大法官
解釋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第80頁),是本件停止審
判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判程序之裁
定並繼續審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