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退還租金


臺灣臺東地方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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