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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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76號
98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政雄律師被告詹昭進
李振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98年7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審理。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