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2月5日│30,000元│R0000000│698-1││││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