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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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莊錦墉被告 楊麗珍
楊立榮 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 律師被告 余忠 和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2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2號、第10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係莊建發,然嗣於民國106年4月17日經變更登記代表人為莊錦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則其公司代表人業已變更,關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應由繼任之代表人為之,故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