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大智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3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