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湛維漢 因105年訴字第2236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上訴人原繳地租為每年118,208元,原判決准將系爭土地之租金自105年3月26日起按系爭土地申報總價年息8%計算,即每年約264,657元,10年間差額總數為1,464,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