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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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眷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 張玉君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返還眷舍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方式提出起訴狀及繕本1份、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關證明之文件資料,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4至6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該訴訟要件事項,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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