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 謝清 在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計為13×10×34=4,42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726,639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撫養之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亦請一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如有配偶,請說明聲請人之婚姻狀況。如已結婚請陳報配偶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並請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是否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如已離婚,請陳報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五、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應包含各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並表明該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債權之數額),並表明各債權發生之原因及種類。
六、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及最新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八、請補正提出依法定格式製作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以列表方式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二)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於101年3月至103年3月間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補助,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無工作,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於101年3月至
103年3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數額,包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等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九、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並請提出及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提出最近六個月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無工作,現求職之情形為何?尚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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