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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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聲請人 徐昌鍊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DELEONRHESELAMENNETHMANDANA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⑴付款地為何?
⑵本票上所載付款地(ErizaLucas)之中譯
文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