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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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33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陳岡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0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一、零件件殘存值:(5年以上車輛,零件以10%計算)

  125390×10%=12539

二、損害額:12539(零件殘存值)+27699(工資)+40370(烤漆)=80608元。

三、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40304(80608÷2=40304;各占50%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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