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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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 吳仁德 即被告 吳清源
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佳資 住新竹縣○○市○○○街0段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祐晨 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6,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