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 洪瑞宏 被告訴訟代理人 葉柏剛 被上訴人即 段鑫槑 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8,29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