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連秩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四日連警刑秩字第○九一○一二四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壹萬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清晨四時許。
⑵地點: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掬水軒卡拉OK」。
⑶行為:與被害人 鄭執中 及其友人 周雅雯 在前開時、地消費時,因細故與鄭執中
發生爭執,隨即徒手毆打鄭執中並強迫鄭執中跪倒其面前,而有加暴行於他人之行為。
二、右開事實,雖被移送人甲○○否認有何加暴行於鄭執中之行為,惟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害人鄭執中之指述。
⑵證人周雅雯、 沈幼梅 之證詞。
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現場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