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八六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八六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劉以全~B法官黃信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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