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八七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慶城交通有限公司,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北監六字第裁四0-C00000000號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本件異議人甲○○既非受處分人,揆之上揭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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