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法官侯志融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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