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惟其於前述緩刑期間之前,有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