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采蘩 (即 陳壽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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