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