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4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4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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