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債權人 張烈堂 債權人 張立軒 (原名: 張家瑋 )債權人 張晏毓 債務人 張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烈堂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立軒(原名:張家瑋)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晏毓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