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23號聲請人丙○○
乙○○甲○○共同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宏毅 即宏毅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2,631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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